第一条 按照建设服务型园区的要求,管委会(管委会各机关科室、受管委会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法律、法规授权的组织,下同)对企业和群众实行承诺服务。
第二条 管委会要将服务内容、程序、标准、依据、监督办法等对社会进行公开承诺,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。
第三条 管委会实行承诺服务应做到:
(一)首问服务。收到服务要求的第一位管委会工作人员(即首问责任人)对企业或群众要热情接待,并负责帮其将拟办事项办理到底,确保企业或群众拟办事项有满意结果。
(二)即时服务。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或群众拟办事项符合规定、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,当场办理。
(三)承诺服务。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或群众拟办事项按内容办理。
(四)全程服务。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或群众拟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服务,保证服务收到实效。
(五)规范服务。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或群众依法提供规范有效的服务。
(六)高效服务。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,积极主动服务,做到急事急办,特事特办,力争为企业或群众多办实事。
(七)文明服务。管委会工作人员要举止端庄,谈吐文明,使用文明用语,禁用服务忌语,待人礼貌,服务周到。
(八)廉洁服务。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工作,廉洁奉公,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。
第四条 服务监督。对服务事项、服务人员、服务过程、服务结果进行监督,纠错查误,自我完善,自我提高,同时,接受权力机关监督、司法监督、行政监督、舆论监督、企业、群众监督。
第五条 违诺处理。对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,查证属实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、取消评先资格、给予处分等相应处理,并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。
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